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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 党 建 工 作 制 度
发布日期:2018-06-20 00:00 信息来源:济宁市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范市编办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党群系统机关党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编办机关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直机关党工委和党群系统机关党委工作部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市编办机关工作重点,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由市编办领导班子统一领导,机关党支部负责,实行一岗双责,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党员学习教育等活动。

 

第二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四条  扎实开展“三会一课”、党员集中学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动态,研究抓好机关政治思想工作举措,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机关党建工作。

第五条  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和考评。

第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注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新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书记外出期间由副书记代为主持。建立分工负责制,党支部委员根据任务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认真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确保党建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和学习制度

“三会一课”:“三会”指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活动;传达支部决议,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具体措施和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会前由党小组组长收集汇总党员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和内容,及时通知本组党员。会上,党小组长带头发言,引导党员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及时将会议召开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十条  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会前,由党支部书记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支部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会上,由党支部书记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支委会成员围绕议题展开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支委会最终决议。会后,及时将决议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会前,由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时间和地点。会上,由党支部书记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开展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会后,及时将决议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向全体党员通报。支部党员大会,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方可召开,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支部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二条  党课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含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支委会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实际效果,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主要任务是: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安排部署。也可结合党员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讲授内容。党课可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讲授,必要时可请上级党组织协调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其录像资料)授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要在所在党支部上1次党课。

第十三条  坚持党员学习制度,结合主题党日和党员活动日活动载体,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自学为主。每月至少固定2天,开展“两学一做”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检查、有总结交流、有学习登记。严格学习纪律,党员不得无故缺席集中学习。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向分管领导请假;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因事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向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同时书面报综合科备案。

 

第四章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四条  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沟通思想,达到统一思想、消除隔阂、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六条  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联系本单位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每名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主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会上领导班子成员逐人发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跟踪做好整改台账。会议召开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以适当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七条  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以支部为单位进行,组织党员汇报思想、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体党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会前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每名党员围绕主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会上每名党员要坚持党性原则,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名党员要正确对待其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条  会后,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党员要做出整改承诺。党支部要将班子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驻村联户干部、第一书记要参加所联系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须参加党的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年底进行1次,党支部书记主持,可在支部年底组织生活会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重点评议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质等。 

第二十九条  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第三十条  党支部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党内评比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会议,但不评议其他党员也不评定等次。

 

第八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谈心谈话由支委会负责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普遍谈心谈话。通过谈心谈话,真正达到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的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进党内团结。

第三十四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指出党员存在的问题,帮助纠正;对党员遇到的实际困难,真情关怀,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将每月的第二个、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五作为“党员活动日”,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主要任务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活动主题,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党员志愿服务、走访慰问困难党员群众、村(居)民说事等活动,也可采取举行报告会、参观党性教育基地、过“红色生日”等形式进行,提升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十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初,由支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要求,核算每名党员每月应缴党费数额。

第三十八条  每月月初,集中开展一次党费收缴。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组织,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每月定期向支委会汇报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党员应按规定数额自觉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交不限。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十一条 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委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支部每月向市直机关工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一章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请示汇报的类型包括: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党支部向办领导班子请示汇报。

第四十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内外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请示汇报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2. 党员平时对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3. 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办领导班子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办领导班子明确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4.办领导班子指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执行情况。

党小组向党支部每月请示汇报一次,党支部向办领导班子每季度请示汇报一次,可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两种形式。

 

第十二章  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党务干部主要包括:机关党建科(人事科)相关同志、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及其他从事党的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干部。

第四十七条 组织党务干部带头参加机关或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

第四十八条 组织党务干部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专题培训或有关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务干部和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专题学习培训,熟知党建工作规范、流程、要点,认真履职尽责。

 

第十三章  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制度

第五十条 党支部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机关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机关党支部换届,由机关党建科(人事科)负责提醒督促。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

第五十三条 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章  机关党建工作记实制度

第五十四条 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机关党支部、综合科、机关党建科(人事科)如实做好相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的记录。

第五十五条 机关党建工作记实内容主要包括:办领导班子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的会议或重要活动记录、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党小组活动情况记录。

第五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办领导班子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的会议或重要活动记录由综合科负责;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学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由党小组组长负责;其他相关情况由机关党建科(人事科)负责。

第五十七条 党支部、党小组活动情况记录,每年度工作结束后,统一交由机关党建科(人事科)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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