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出台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18 09:12 信息来源:济宁市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为缓解控制总量与满足需要之间的矛盾,破解编制“一定终身”、“部门所有”的制度障碍,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规范管理,提升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使用效能,日前,浙江省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实行机构总量控制。《办法》明确市属县级、县(市、区)事业机构按有关文件核定的基数实行动态总量控制。县(市、区)工程建设管理类科级事业单位,按照职能相同、职责相近的原则,实施综合设置并从严控制,原则上在基数内不超过5个。实行机构总量控制后,现有机构数已经达到或超出总量控制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因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需新设的,按照“撤一建一”或“多撤少建”的原则,从严掌握。未达到总量控制的、且因工作需要新建或调整的,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报批。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评估机制。《办法》明确了机构编制评估范围、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和结果运用。以市属、县(市、区)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为评估范围,采取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标准,以及《温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执行。市编办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机构编制调整建议,被评估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并按机构编制规定程序报批。

  三是实施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办法》明确了市属、县(市、区)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存在因职责整合或改革理顺体制关系需要,职责体制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完成了职责任务或原承担职责已经弱化不应再保留的;或经评估认定履行职责不到位,运行绩效不佳,责任不落实,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时,及时按程序对其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四是建立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周转编制主要从市级事业编制余量中切出一部分编制作为基数,适用于除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医院外的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面向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县(市、区)有实际需要的,也可申请使用。《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的使用条件、核定方法和使用管理,即按程序专项核定并专项用于符合使用条件且具备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并规定使用周期,待期满时收回该部分编制或视情况在周期内随减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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