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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监管
发布日期:2022-06-14 11:21 信息来源:济宁市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近日,汶上县委编办会同组织、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监管的意见(试行)》,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监管的有关事项,为全县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登记范围,严格登记准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单位,可申请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此类单位登记必须满足“非营利、利用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性”三个属性,同时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意见》指出,审核登记此类单位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应重点把握管理模式、举办单位、批准文件、资产构成、公益属性、组织机构、运作方式、资产处置8个方面。二是规范登记事项,细化申请材料。《意见》对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开办资金的数额,应能支持事业单位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国有资产计入开办资金的,应当说明占开办资金的比例。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提交11项证明材料,除一般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求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承诺事项证明,拟登记事业单位承诺事项证明、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等文件材料。三是强化联动监管,促进规范运行。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举办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此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监督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抽查、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全面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监管范围,凡发现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信息不符的,应及时甄别核实并做相应处理,并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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