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3-02-15 15:08 信息来源:济宁市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9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市投资促进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投资促进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招商对策建议。

  (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包装和推介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产业招商,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和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推进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整体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六)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等招商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工作。

  (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境内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境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机关党建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投资促进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人才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制定;拟订、分解、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承担全市重大项目综合协调、统计、分析、督查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外事、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医养健康、汽车及轨道交通等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投资促进一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立全市招商项目库、客商资源库、产业资源库、目标企业库,指导全市招商引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承担全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工作,包装和推介全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定产业招商专案。承担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投资促进二科。承担文化旅游、现代农业、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投资促进三科(挂重大项目推进科牌子)。指导和参与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推进工作,承担全市重大签约项目落地等推进过程中的跟踪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机制,督办招商引资过程中各类投诉事项。承担现代金融、节能环保、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市投资促进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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